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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9-12-24

赣发改收费字[2009]1476号


各设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税务师事务所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194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工作的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西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江西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 一条 为规范我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和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19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依法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注册税务师,为委托人提供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 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 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方式。收费标准应以成本费用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的利润,考虑市场供求状况确定。

第 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鉴证业务(收费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
(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
(三)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六)出口退税申报前鉴证;
(七)涉税司法鉴定。

第 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服务业务(收费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代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年检换证等;
(二)代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认定;
(三)代理发票购印服务手续;
(四)代理纳税申报;
(五)代理退税手续;
(六)代理减免税申报;
(七)代理制作涉税文书;
(八)代理建帐建制;
(九)代理纳税人进行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十)网上认证、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
(十一)税务咨询(税收筹划、税务顾问、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 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应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合同(协议)应当包括委托人及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住址,委托代理的方式、期限,双方的义务及责任,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期限,违约责任及赔偿、争议解决方式和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等内容。

第 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定合同(协议)后,因税务师事务所的过错或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过错或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应依据《合同法》有关条款办理。

第 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费用,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的票据。

第 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省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按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在显著的位置公布服务内容、业务程序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一)不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二)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及本办法明确的收费项目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六)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七)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收费行为。

第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未按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税务师事务所或注册税务师存在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税务师事务所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税务机关举报和投诉。

第十五条 因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以人民币为金额单位,如委托方以外币支付,按中国银行当日公布的外汇比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原江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税务代理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赣价费字[1995]6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江西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项目、标准(政府指导价).docx


附件2:江西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市场调节价).docx